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時事短評:抗議沒有比例原則

(作者:大阪夜逃屋)



近日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期間,抗議群眾與維安人員的火花,從諾福特飯店事件、烏來鐵鍊自縛攔路、到高雄與鹿港之時終爆發流血衝突。對此,民進黨發布新聞稿表示:「『抗議是權利、維安是責任』,但都需符合比例原則」(新聞來源)。警方從323至今的各種無理執法,似已如家常便飯,本部落格更另有專文分析諾福特飯店事件的法律問題,本篇短評則擬簡單檢討這段發言的正確性。



  比例原則最早就是源自警察法中對於警察行政的限制,隨著法學發展,從行政法分支之一演變成貫徹行政法整體的法律原則,其後更體認到所有國家對人民的權力行使皆有適用的必要,而提升為憲法上的原則。比例原則的內容,便是討論國家行為侵害人民權利之時,國家採行的手段與國家所欲達成目的之間的關係是否足以要求人民忍受。比例原則除了其下三項子原則之外,此處最重要的意涵便是,比例原則在討論的是國家對人民的單向關係,並不會反過來要求人民對國家主張權利(尤其基本權)的時候也要符合比例原則。當然,不是任何行為有了憲法上的基礎,就表示此行為必定合乎其他法律的規定,國家得否限制、禁止人民行使權利,便是比例原則的意義。


  就這樣的說明來看,如果將抗議理解成建立在言論自由的行為之上,是無法以比例原則當成理由,要求抗議者「差不多就好」的;反而有義務注意比例原則的,便是以維安之名採取各種手段的國家維安人員。也許會有讀者熱心地為張氏著想,因為某種程度上這位天朝特使才是被抗議的對象,而且他的法律地位某種程度上還只是一般的私人。此處說天朝特使是一位私人,是考慮到天朝特使不是台灣的公務員,所以不代表台灣,與抗議民眾的關係就不會是憲法或者行政法的關係;而刑法其實也可以做同樣的思考,這是因為刑法也是處理國家要不要處罰抗議民眾的問題,張氏有很大機率不會成為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剩下的能夠讓張氏與抗議民眾處於對立的法律關係,大概剩下民法的侵權行為。民法的侵權行為當中,儘管會有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禁止、以及利益衡量等思考模式,但終究不是比例原則。總之,抗議是沒有比例原則問題的。
  

  在公共議題的討論上,法律向來是個頗受喜愛的論述方式,原因不外乎在於法律制度中的邏輯性以及權利性所帶來的優越論述地位。只不過在法律的「若AB」論述中,偏偏最難的就是如何證明「本案應適用以及已符合A」這件事情之上。也希望各位讀者在往後的公共議題討論上,能多留意法律論述的合理性。


最後,本短評斗膽向強國張特使提供法律意見如下:




一、有限期支持張氏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聘請中華民國律師,向抗議民眾提告求償,已昭正義。有限期是因為法律有時效問題,沒辦法。


二、如果若是萬一(此為不煽惑犯罪聲明)張氏一時氣憤再度訪台以牙還牙怒潑中國特產地溝油,無限期支持張氏行使外交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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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為躲稿債連夜出逃假胖國
因高度寫作障礙與焦慮而正在接受酒精治療,效果有待評估。眾魯之中,堪稱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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