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誰有權力判斷八仙意外民事賠償責任?

(作者:南寺拳人)

誰有權力判斷
八仙樂園到底要不要負擔這次的民事賠償責任?關鍵大概在於八仙樂園是否有管控風險或防止意外發生的可能,如果八仙樂園有消防設施欠缺的問題,或是對意外發生的有可能防止卻未防止,那麼八仙樂園就可能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多數法律專業意見認為八仙樂園要負責的機會頗大,但是仍有可能免責,筆者也如此認為。


然而,究竟誰有權力來判斷八仙意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呢?只有法院。不是新北市政府,也不是行政院,更不是侯友宜。

本件意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就是很單純的民事糾紛,自然是交由司法權來判斷責任歸屬,包括一開始的假扣押,以及最後的判決等。行政權下的新北市政府與行政院,自然無從介入司法權的判斷,否則是越俎代庖,這是憲法三權分立的最基本概念。新北市政府頂多只是「協助」民眾行使民事求償權利。

當然新北市政府可以究責,可以制定其他行政管理規則避免意外再次發生,也可以對八仙樂園的違法出租行為開罰,但是這些跟民事責任沒有關係。

所以到底誰要賠償,包括呂忠吉,其他工作人員與八仙樂園是否要負責,目前尚在未定之天,都必須經過民事法院的判決後才有辦法確定。即便八仙樂園對假扣押提出抗告,也不見得是逃避責任的表現。

八仙樂園的連帶責任與有限責任
民事連帶責任,並不會因為事故發生原因較輕,就可以負擔較輕的責任,對於受害人仍然要負擔百分之百的責任,頂多在責任人之間內部分擔較低的比例。

白話來說,如果法院之後判斷八仙樂園與呂忠吉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那麼每個受害者都可以要求八仙樂園百分之百的賠償;八仙樂園只能夠在賠償受害者之後,再依照事故責任比例,向呂忠吉要求賠償。

加上目前看起來,呂忠吉的資力有限,如果八仙樂園在訴訟中被判決應與呂忠吉連帶負責,那麼恐怕會由八仙樂園負擔絕大多數的賠償責任,並不會有事故責任較輕,所以就賠償較少的情況發生。

八仙樂園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以其資本為責任限度,如果賠償金額過高,導致資本不足清償,那麼也是破產清算了事,八仙樂園的股東並不需要再負擔賠償責任。更不用提對八仙樂園沒有直接持股的萬海航運了。

總結
八仙樂園是否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應由法院來判斷。然而近來行政官員高分貝的對八仙樂園斥責,不知道是不是激情的政治語言,抑或是對司法權的不尊重。其實行政機關應該做的,比較是事前的防範,包括行政規則的制定以及檢查審核等,至於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斷,交給法院即可,官員們不需要太過激動。

我國對法治教育的不重視,表現在媒體與一般民眾對法律的不了解,這其實也很正常。但是連官員們對於三權分立與民事連帶責任等觀念都不了解時,恐怕是代表我們離真正的法治社會還有很長的一段距離。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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