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談什麼法定義務:黨工薪資支出是否「依法行政」?

(作者:小姓殺手、鬼島跳曼波)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稱「不當黨產條例」)810日公布,國民黨隨即在811日開立了十張,共計新台幣52000萬元的支票,宣稱是為了支付「未來10個月的黨工薪資」。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稱「黨產會」)掛牌運作後,於921日認定,該筆交易已違反黨產條例禁止處分之規定,正式下令銀行止付,除已於830日提示兌領並於91日匯出之其中一張支票外,其餘九張,總面額高達46800萬元的款項全數遭凍結。
原本以為砸門已經很壞了,想不到竟然有人去潑糞......
面對黨產會如此動作,國民黨自是急得跳腳,除黨主席揚言要告銀行之外,諸如誰欠誰比較多這種情侶分手的時候常會出現的言論也開始被不斷地重覆(另可參看:要算大家來算-《中國國民黨正當黨產追索條例》改革芻議)。而其中最經典的發言,莫過於國民黨文傳會主委周志偉先生跳出來說,那些錢是為了支付黨工的薪資,而給付薪資屬於不當黨產條例第9條所訂為了「履行法定義務」而例外得處分黨產之情形(若此為10個月的薪資計算,國民黨1個月就要花5000多萬來養這些遍布全國的黨工,先暫且不論一個政黨為何有辦法花這麼多錢在這上面,提早預付薪資的動作,是一個大難臨頭所以要先分贓的概念嗎?)。國民黨並表示:「無論黨產會如何界定員工薪資,國民黨堅信付給黨工薪資是政黨應負的法定義務依照勞基法發放黨工薪資是依法行政將會全力捍衛黨工薪資。
聽說你們有人來求我幫忙?哭哭喔!(設計對白)
然而,發薪水絕對是國民黨對黨工的義務沒有錯,但所謂的法定義務,指的是「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而僱主(國民黨)發放薪資予員工(黨工)並非「法定義務」,而是國民黨的「契約義務」。換句話說,勞工向僱主請求給付薪資的請求權基礎是與雇主之間的「勞動契約」,而不是「勞基法」,勞基法只是規範發放薪資的標準罷了。

或許周主委是一心為了黨工薪資而奮鬥,但作為政黨幹部卻在法律常識上可能有所不足,實在令人為黨工權益有些憂心,建議日後可以先與黨內熟愔法律的部門,如考紀會下的法律服務中心討論後再行發言。

其次,其實推定為不當黨產的範圍,僅限於「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以外的部分,也就是說,如果發放黨工薪資是以前揭正當黨產作為支應的話,其實黨產會是不會有任何意見的。而據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表示,至99日止,國民黨的政治獻金專戶內仍有8500萬餘元,如果國民黨真如此重視與黨工間濃得化不開的羈絆的話,理應由上述得動用的金錢中優先支應黨工薪資,絕對不是只有哽咽向黨工說聲對不起,然後說這些錢另有其他用途就可以說服別人的(而且到底那8500萬元到底有什麼比照顧黨工更重要的用途呢?)。
不好意思,8500萬要先給我們拿去綁ㄓㄨ......鞏固民意基礎啦(設計對白)
至於國民黨副主席詹啟賢先生所問的:「這個月給完,下個月怎麼辦?」我想這就是國民黨的「契約義務」,會不會對黨工構成債務不履行,應該由他們自己去傷腦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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