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葉部長,這樣「束」對嗎?警察使用束帶的合法性

作者:馬克李柏蘭

日前反同團體因為衝進立法院而被警員壓制逮捕並以束帶綑縛的新聞一出,頓時引發輿論譁然,立委黃昭順甚至為此痛批:「即使太陽花學運也沒有這麼對待抗議群眾。」顯然各位讀者都清楚相較於拍ㄏㄤㄅㄠˋ)ㄋㄠˇ)ㄉㄞˋ),用束帶限制人身自由實在是罪大惡極,非人權所不許的行為,在此就按下不表。然而身為內政部長,行政法學大家的葉俊榮部長卻是做了非常有趣的回應:「這是不得已,但確實是合法,而且也是最少損害的方式。」以下筆者就想跟大家討論一下,警察拿束帶綁人是不是一個合法而且最小損害的方式。
 

其實這不是警方壓制,而是因為同婚合法化,害萌萌們學壞,開始玩起BDSM了。
首先,讓我們來釐清一下,束帶在法律上的定位究竟為何?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而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又依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其中有手銬及警繩。

好想知道台灣地警繩長什麼樣......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發現,警察在有必要留置管束人民,以讓他無法繼續攻擊警察或有自傷行為時,方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而葉部長所提到的比例原則,所指的是政府在進行一些對人民權利有限制的行為時,必須要符合適當性、必要性以及衡平性,也就是該行為有助於目的達成、行為對人民造成侵害最小,以及損益衡量三項標準。

此處法律用語上使用「得」而不是「應」使用警銬或戒具的原因,就是即使為了防止人民有攻擊警察或自傷時,仍然需要考量必要性,也就是必須適用比例原則。而無論你在考量比例原則後,要不要使用戒具進行留置管束,仍然必須使用其警銬或是其他經核定的戒具。此時我們要考量的,就不是比例原則,而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簡而言之,需不需要用這些戒具進行留置或管束,要考量的是比例原則沒有錯,但是使用什麼戒具來進行留置,就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了。
 
要制伏嫌犯需要手銬等戒具,但不是甚麼東西都能當戒具。
而法律保留原則,則是指當國家或政府要做出限制人民權利的行為時,必須有法律的授權才能做。而在警械使用條例上即明白規定,留置、管束人民時必須使用「警銬及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也因此,為了防止人民有攻擊警察而有必要進行留置管束的情形時,束帶就不是一個應該被使用的工具,因為他並非經過法律授權規定的用具。而這也是為何當初太陽花學運使用束帶遭抗議時,警方提出的解釋是束帶屬於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的警繩的一種。

然而,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果說束帶是警繩的一種,也屬於警械,那自然必須遵守「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的規定。也因此,所有賣束帶的五金行、水電行,以及使用束帶的水電工們全部都違法,作為居家收納好工具的束帶全部都必須被沒收了,但這樣顯然不合情理吧?所以說,束帶根本不是一種警械,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警方使用束帶進行留置管束就是違法行使警察職權,不論是用在反同的MC美江或是太陽花的島國三神身上,結果都是一樣的。

葉部長說以束帶綁人為「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則」的作法,其實已經忽略了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性,且嚴重牴觸「依法行政」的基礎原則。葉部長擔任學者時是我國研究憲法以及美國行政法的第一把交椅且長期關注人權與政府權力間的互動關係,我們可以理解作為內政部長許多時候有不得不然的苦衷,但請葉部長不要忘記江宜樺前行政院長、前內政部長的殷鑑。

拍肩膀囉!

葉部長曾經與大法官擦肩而過而無法成為我國「憲法的守護者」,雖然無法如願成為大法官,但作為行政首長亦可以透過行政權內部的調整及改善繼續為保障人權而努力。況且製材多以塑膠為主的束帶,對於環境的傷害非常也是非常非常可觀,葉部長長期致力於環境永續法學發展,也是我國環境法學的巨擘,如果考量到「環境法上的比例原則」以及「對於環境的最小侵害」,葉部長應該也要認為束帶不應該成為警方大量使用的值勤工具。本文作者身為葉部長的前粉絲,希望葉部長能夠在三思量上述各點,以免到時候我們又得把他的書拿來燒,那樣很不環保。
減少不可回收利用的塑膠製品,是對環境最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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